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043783号“如意天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643号
申请人:北京彩彻区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43783号“如意天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03788号“如意报表 RooYee Report”商标、第8729161号“如意天天”商标、第6961763号“如意”商标、第13873039号“如意网”商标、第5546001号“如意邮箱及图”商标、第13873026号“如意物流”商标、第22364878号“如意出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含义、读音、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商标局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衡量器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七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气象仪器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七核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七显著认读文字均为“如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七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衡量器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