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保护_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METZ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335439号“METZ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631号

       

      申请人:深圳创维-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35439号“METZ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98873号“MEIZ”商标、第5453243号“metzi”商标、第30708196号“MUZ”商标、第5703308号“metz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3、申请人“SKYWORTH 创维”商标多次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新品牌“METZ”相关介绍网页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淋浴热水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灯、蒸气浴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字母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及获保护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