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WEL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369315号“WORKWEL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981号

       

      申请人:惠普发展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69315号“WORKWE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独创,且并无任何含义,本身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便于识别。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信息、在先行政判决书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拉丁字母组合“WORKWELL”,其中“WORK”可译为“使工作、工作”,“WELL”可译为“好、健康的”。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指定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直接表示商品功能等特点的文字描述,而不易将之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加以认知,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