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867883号“印象大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977号
申请人:王耀亭
委托代理人:北京双力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67883号“印象大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742731号“印象状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由申请人所独创,已被实际使用多年,实践中并未引起消费者混淆。三、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所处地理位置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四、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法人证明、店面照片、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饭店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茶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印象大元”与引证商标“印象状元”仅一字之差,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消费者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另,申请人所述其与引证商标权利人所处地域不同的情况,不是判定两商标是否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所应考虑的因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