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米互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0432426号“云米互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244号

       

      申请人: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商和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432426号“云米互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607085号“米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娟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