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534481号“通轻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093号
申请人:菏泽开发区砭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优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34481号“通轻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完全属于申请人自行创意,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通轻松”,使用在张贴广告、电话市场营销等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标示服务来源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