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303000号“古古堂 古古堂 GUGUT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091号
申请人:吕天雪
委托代理人:北京优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03000号“古古堂 古古堂 GUGU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整体视觉具有高度的独创性与显著性,整体并不会影响广大公众的辨认和识读,申请商标的字形是申请人经过艺术化设计,不属于不规范汉字,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诚信度,具有极高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字“堂”字为汉字的不规范使用,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