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9458368号“京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340号
申请人:成都金缘春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舜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58368号“京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34759号“京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使用及宣传。三、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副本、引证商标流程状态页面、“京冠”百度搜索结果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4955号决定不予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薄荷酒、果酒(含酒精)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烧酒、含酒精液体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京冠”与引证商标“京冠”的呼叫及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消费者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