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178921号“成天都想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897号
申请人:吴秋平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78921号“成天都想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标识并没有对汉字进行不规范使用,用作商标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不会与他人在先注册或在先申请的商标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主体为“成天都”,该商标具有商标独特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的宣传,已经具备独特的商标显著性。类似商标很多都已获得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证据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成天都想吃”,使用在餐厅等指定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不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整体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标示服务来源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独任审查员:李娟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