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海湾美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2853428号“海湾美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0900号

       

      申请人:曾军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53428号“海湾美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40931号“海湾之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孟伊娜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