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谷派 GUGKO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419895号“谷派 GUGKO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702号

       

      申请人:陈树政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创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19895号“谷派 GUGKO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54102号商标、第14749517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