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慢谷屋MANGUW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477886号“慢谷屋MANGUW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1944号

       

      申请人:温州市第三极户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77886号“慢谷屋MANGUW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07019号“僈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也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或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慢谷屋”与引证商标“僈谷”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按摩、蒸汽浴、美容服务、按摩、桑拿浴服务、足部按摩服务、美容院、动物美容护理、园艺学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护理、美容院、宠物饲养、庭园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配镜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该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文字“慢谷屋MANGUWU”与泰国首都“曼谷”不同,指定使用在医疗按摩、配镜服务等服务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消费者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配镜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