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久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288002号“久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1047号

       

      申请人:胡剑英
      委托代理人:山东卓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88002号“久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48082号“久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专用权期限止于2019年2月13日,其期满未续展,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至本案审理之时,距其期满之日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距其期满之日已满一年,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黄许丽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