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10144542号“良木 liangmu”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178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济南韵味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白兔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翠美
申请人因第10144542号“良木 liangm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5604号决定,于2019年07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5604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其在2015年9月30日至2018年9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成功后,一直由申请人依法连续使用至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代理合同及订货单;
2、相关收款收据及货运单;
3、相关商品及网络销售图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11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15年9月21日公告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被子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8年9月30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及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5年9月30日至2018年9月29日期间,申请人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被子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代理合同及订货单,若其他无有效证据予以佐证,难以确认上述证据确已实际履行。证据2相关收款收据及货运单及证据3相关商品及网络销售图片均为自制证据,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 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被子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3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