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22772242号“凯丰里”商标
评审案件驳回通知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1952号
申请人:福建省凯丰里古典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八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福建省凯丰里古典家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9)商标异字第0000023497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9年06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本案不予注册复审的申请人与原异议人是同一人。
我局认为,由查明的事实可知,本案不予注册复审的申请人与异议阶段的原异议人是同一人。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商标局作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故对不予注册决定不服的,应由原被异议人,即商标所有人提出不予注册复审,本案申请人无权提出不予注册复审。因此,申请人提出的不予注册复审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和《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人提出的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予以驳回。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