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达诺 DANU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9426154号“达诺 DANU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351号

       

      申请人:绵阳市达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26154号“达诺 DANU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05502号“达诺尔”商标、第1634011号“达诺尔TUNNEL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照明灯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小型探照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达诺 DANUO”,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