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yishe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9186012号“yishe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345号

       

      申请人:武汉易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瀛楚京佑(武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86012号“yishe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核准注册的“易生”系列商标之一,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06660号“yiZheng及图”商标、第6547047号“YISHENG及图”商标、第3265009号“yiZheng”商标、第112825599323236号“Yishen及图”商标、第6437304号“易圣YISHENG”商标、第3295993号“宜生YISHENG及图”商标、第3412861号“一生孝心 YISHENG及图”商标、第16807464号“伊昇YISHENG”商标、第14113046号“翊盛yisheng”商标、第29627313号“忆胜Yisheng”商标、第16968005号“伊昇YISHENG”商标、第3412862号“一生永春YISHENG及图”商标、第25132729号“驿盛YISHENG及图”商标、第8832990号“亿盛YISHENG”商标、第8465941号“怡盛YISHENG及图”商标、第3352897号“益升yisheng”商标、第3226024号“怡盛 YI SHENG及图”商标、第5989312号“亿胜YISHENG”商标、第3412860号“益生孝心YISHENG及图”商标、第1526956号“益盛YISHENG”商标、第3412859号“益生永春 YISHENG及图”商标、第4887414号“易胜YI SHENG及图”商标、第4158821号“夷胜YI SHENG及图”商标、第7446172号“艺胜Yisheng及图”商标、第8743378号“易晟YI SHENG及图”商标、第20609278号“轶晟 YISHENG”商标、第16807465号“伊昇YISHEN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八)整体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混淆误认。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且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及美誉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宣传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六、十九尚处于宽展期内,但鉴于其最终状态不会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视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予以评述。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茶饮料;蜂蜜;面条;食用冰;调味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八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酵母;谷粉制食品;果汁;蜂蜜;冰淇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yisheng”,该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