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千色地带 Colour Zo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9147026号“千色地带 Colour Zon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340号

       

      申请人:潮州市潮安区升旺食品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47026号“千色地带 Colour Zo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128370号“color zone”商标、第34128372号“colour zone”商标、第4099520号“色彩地带 colour zone及图”商标、第37871968号“COLOUR ZONE CZ”商标、第2721138027211389号“色彩地带 colour zon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蜂蜜;冰淇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六核定使用的“果汁;无酒精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冰淇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千色地带 Colour Zone”,该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