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27653550号“OPP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335号
申请人:欧柏医疗器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653550号“OPP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901167号“OPP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在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另,引证商标一在广告等服务上仍享有商标专用权。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486727号“OPP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495073号“OPP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注册申请,上述两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非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倩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