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酷艺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40364992号“酷艺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334号

       

      申请人:广州居有家装饰艺术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364992号“酷艺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05688号“艺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较为明显的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广告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酷艺网”,引证商标为“艺酷”,两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