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985967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320号
申请人:刘维华
委托代理人:广州领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596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77865号图形商标、第11379550号“花树御便当及图”商标、第10806859号“严思巧精英个性化教学 RenYongHong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95227号“SOAS University of London及图”商标、第36137309号“中吉茶会及图”商标、第7886084号“今槐源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为动物提供食宿”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幼儿园”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提供临时膳宿的服务”等、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托儿所服务”等、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