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267097号“数字供养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769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67097号“数字供养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指向的是申请人推出的关于数字文保的系列服务,能够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积极、广泛的使用,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建立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本身的显著性得到了进一步的增强。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活动背景介绍、网页搜索结果、申请人简介、所获荣誉、公益介绍、“数字供养人”计划的相关内容、部分媒体报道。
经复审认为,“供养人”是指因信仰某种宗教,通过提供资金、物品或劳力,制作圣像、开凿石窟、修建宗教场所等形式弘扬教义的虔诚信徒,也指那些出资对其他人提供抚养、赡养等时段性主要资助的个人或团体。“数字供养人”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古玩估价、金融赞助等服务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识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