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FlexPr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国际注册第735846号“FlexPro”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07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WEISANG GMBH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生命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735846号“FlexPr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7261号决定,于2019年07月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8月7日至2018年8月6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审理程序中提交了使用证据,由于收文科系统录入错误,导致审查员认为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从而作出了撤销复审商标的决定。现申请人提交了在指定期间一直在复审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法定声明。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称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7261号决定送达日期为2019年6月21日,但其提供的证据为德国律师事务所自行加盖的章戳,不具有对外效力。申请人提交撤销复审申请的时间为2019年7月8日,已经逾期一个月,本案应不予受理。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本案申请人提起撤销复审的期限为2019年7月6日(星期六),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即2019年7月8日,故申请人是在规定期限内向贵局提交了复审申请,有德国律师事务所作出的送达日期法定声明为证,该份声明经过了公证。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2.经过公证的法定声明复印件;
      3.授权北京风丘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经销FlexPro计算机软件的《授权书》;
      4.境外汇款单、订单确认函、货运单据、销售发票、海关进出口报关单、税单等单据;
      5.销售合同与发票;
      6.FlexPro计算机软件的发展历程介绍和宣传。
      针对申请人提交的质证意见,被申请人发表的意见同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一致。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0年5月8日提起国际注册申请,并申请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经我局核准,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8年8月7日被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计算机软件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申请人四次授权北京风丘科技有限公司(授权时间分别为2011年、2014年12月12日、2016年5月4日、2017年2月27日)经销“FlexPro”计算机软件产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货运单据包含商标标识、形成时间,且有海关进出口报关单、税单等单据予以佐证。证据5销售合同包含商标标识、形成时间,且有发票予以佐证,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符合国际贸易交易习惯,能够证明申请人向北京风丘科技有限公司销售“FlexPro”计算机软件产品,北京风丘科技有限公司再将“FlexPro”计算机软件产品销售国内企业,故在计算机软件商品上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本案涉及域外送达,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可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复审申请,我局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审理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