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601787号“龍湫九LONGQIUJI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639号
申请人:乐清市大龙湫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智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01787号“龍湫九LONGQIUJI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54479号商标、第197846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注册的众多商标之一,申请人系列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荣誉照片、企业产业园、产品销售合同、引证商标截图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文字“龍湫九”与引证商标一文字“龙湫”、引证商标二主要认读文字“龍秋”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