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318122号“好试在家 Home Tester
Club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1948号
申请人:百谦集团控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18122号“好试在家 Home Tester 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474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6545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目前正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商标程序中,其不应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暂缓审理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62628号“好慷在家”商标、第27655644号“好康在家”商标、第36555877号“好慷在家”商标、第35961042号“好慷在家”商标、第36586424号“好慷在家 HKUP”商标、第36946908号“好慷在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五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六、七、八中,部分权利状态已无效,部分尚不明确,其不应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无效,目前正处于评审应诉程序中。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四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引证商标六所有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引证商标七已被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引证商标七所有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复审。引证商标八已被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已不存在权利冲突。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已为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整体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汉字部分“好试在家”与引证商标二、五汉字“好康在家”、“好慷在家”仅有一字之差,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研究、商业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五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一已被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无效,目前正处于评审应诉程序中。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引证商标六所有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引证商标七已被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引证商标七所有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复审。鉴于引证商标一、六、七的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因此我局不再将引证商标一、六、七列为比对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