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4642979号“强耐龙及图”商标
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16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田彦锋
委托代理人:北京比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郭红霞
申请人因第4642979号“强耐龙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5146号决定,于2019年07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已被我局以商评字【2019】第183923号裁定书裁定在第19类雪花石膏等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已经生效,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于2020年1月27日刊登在第1681期《商标公告》上。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独任审查员:申琼珊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