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LE NIN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7642号“LE NIN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0633号

       

      申请人:勒九责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汇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7642号“LE NI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01652号“NINE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整体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