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450746号“北京盈科生涯教育科技院BEIJING
YINGKE COLLEGE OF CAREER EDUCATI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1609号
申请人:北京盈科生涯教育科技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助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50746号“北京盈科生涯教育科技院BEIJING YINGKE COLLEGE OF CAREER EDUCATI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20264号商标、第2024035号商标、第37586282号商标、第25603555号商标、第8353493号商标、第12301917号商标、第255962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字母构成和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幼儿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娱乐、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