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844587 - 商评字[2020]第0000110097号 - 申请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844587号“BOE Liv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0097号

       

      申请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844587号“BOE Liv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3036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及其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企业背景介绍、社会责任报告、申请人所获荣誉、媒体报道、申请人“BOE”使用宣传材料及所获荣誉、“BOE”认定驰名商标裁定书等光盘及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艺术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张旭
    张萌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