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10777 - 商评字[2020]第0000110102号 - 申请人:克雷默专用机械有限公司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0777 - 商评字[2020]第0000110102号 - 申请人:克雷默专用机械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077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0102号
申请人:克雷默专用机械有限公司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2020年05月08日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慧永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07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639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3757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5496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0033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5162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已被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裁定结果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7类、第9类指定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官网简介、申请人产品及系统介绍、申请人产品分类账单、申请人产品海运清单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五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数器和装填机用电子供应控制装置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电子笔(视觉演示装置)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传感器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三至五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张旭
张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