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SUB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050237号“SUB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505号

       

      申请人:何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拉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50237号“SUB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726872号“sunber”商标、第23669885号“舒蓓尔Subeir”商标、第32139983号“尚贝SUMBER”商标、国际注册第1416951号“SOUB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部分、整体构成等方面不同,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不同类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文“SUBER”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英文“sunber”、“Subeir”、“SUMBER”和“SOUBER”在呼叫、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锁;电子计分器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锁(非电);计数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