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363190 - 商评字[2020]第0000110728号 - 申请人:深圳市创骏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36319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0728号

       

      申请人:深圳市创骏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631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19316号“天赐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515455号“时珍悬济堂SHIZHENXUANJI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31297号“李时珍LISHIZH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构成、外观、设计理念、显著特征以及呼叫上存在差别,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在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覃莎莎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