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Powtec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347284号“Powtec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878号

       

      申请人:台州安源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47284号“Pow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8601567号“Pow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商标异议阶段,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其权利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产生对应关系,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使用宣传图片等。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出商标异议申请,我局经审理作出[2020]商标异字第11445号异议决定书,决定引证商标予以维持,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英文“Powtech”组成,呼叫、字母构成相同,整体外观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文具或家用粘合剂(胶水);纸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文具或家用粘合剂(胶水)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足以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