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19300467 - 商评字[2020]第0000119074号 - 申请人:泉州市鲤城区潮派贸易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19300467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9074号

       

      申请人:泉州市鲤城区潮派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狮市海蓝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
      被申请人:晋江市陈埭金登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恒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6月21日对第193004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若核准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仅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及申请人合法利益,更违反公平诚信原则,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张权利的作品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故争议商标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申请人所提无效宣告理由均缺乏事实依据,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佐证商标情况;2、被申请人创作手稿。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并未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3月14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19年2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2、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援引的第18805110号图形商标,我局已于2016年10月7日予以驳回,第22260625号图形商标,其申请注册的日期晚于争议商标,因而上述两商标在本案中不能成为以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为理由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依据。
      3、申请人于2018年3月28日将“心电图图形”标识进行了作品登记,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8-F-00513498。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对此我局认为,由经审理查明3可知,本案申请人对“心电图图形”标识于2018年3月28日进行了作品登记,登记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且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先创作了“心电图图形”标识,故本案不能认定申请人对“心电图图形”享有在先著作权。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之情形。
      虽然申请人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为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法律依据,但既未阐述具体理由亦未提交相应证据,故对其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