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顶H D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4837055号“皇顶H D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179号

       

      申请人:王银培
      委托代理人:浙江中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37055号“皇顶H D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544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灯;洗涤用热水器(煤气或电加热);便携式取暖器;空气净化器;燃气炉;排气风扇;浴霸;龙头商品上的申请经商评字(2019)第0000217687号驳回复审决定中驳回,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在前述商品上的申请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陈思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