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3114号“DUSITA PARI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0558号
申请人:达西塔香水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3114号“DUSITA PARI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27390号商标、第13527010号商标、第13375656号商标、第13375693号商标、第160889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3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五相比较,两者在构成要素及设计手法上相近,普通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将其区分,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牙膏、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牙膏、空气净化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