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926623号“START 云游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1950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26623号“START 云游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31277号“云游戏”商标、第7069684号“思达特 START及图”商标、第36842651号“CloudGame ”商标、第6182724号“雲及图”商标、第6312097号“云及图”商标、8898766号“云 ”商标、第32525861号“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41234号“明星方阵 STAR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已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四、五、六、八权利状态尚不稳定,其不应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四、申请人认为本案决定涉及申请人的商业秘密,请求对决定书不予公开。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且已超过一年,已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已被商标撤三字[2019]第W062062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93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六已被商标撤三字[2019]第W062624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92期《商标公告》。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已不存在权利冲突。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汉字“云游戏”,与引证商标二均含有显著识别字母“START”,与引证商标七均含有显著识别汉字“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七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提供不可下载在线视频、娱乐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七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书籍出版、节目制作、娱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七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八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鉴于引证商标八的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因此我局不再将引证商标八列为比对对象。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本案申请人称本案情形涉及其商业秘密,故而请求对本案决定文书不公开,但我局认为,申请人认为本案决定书构成其商业秘密的理由并不充分,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