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327972号“当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0294号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27972号“当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702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第156614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电子记事器、电子信号发射器、电子监控装置、电门铃、遥控装置、电子防盗装置”商品上已被依法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已不构成申请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视频监控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