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局_“众客优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1277720号“众客优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18189号重审第0000002251号

       

      申请人:广州德毅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物商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18189号《关于第31277720号“众客优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874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3891417号“众客诚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与之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第60924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均含显著识别文字“众客”,故两标识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橱窗布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淑婷
    何旭卓
    姚晓东

    2020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