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89321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139号
申请人:爱丽思欧雅玛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932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81466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第78619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无效宣告程序宣告无效。第11339351号“天虹活力家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7651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处于无效宣告审查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申请人及其产品知名度情况的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四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商评字[2017]第123886号重审第1511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无效宣告,现处于重审二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该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显著识别的图形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储热型取暖器、怀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怀炉、电暖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此外,因引证商标二的无效宣告裁定生效与否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