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3266894号“蒙娜丽莎MONALIS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0202号
申请人: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君思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66894号“蒙娜丽莎MONALIS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22973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现驳回决定已经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005987号商标、第29016179号商标经驳回复审予以驳回,现驳回决定已经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011652号商标经驳回复审在空气净化用杀菌灯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冰箱等商品上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现为空气净化用杀菌灯商品上的有效在先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000326号商标经驳回复审在空气净化用杀菌灯、自动浇水装置、打火机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冰箱等商品上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现为空气净化用杀菌灯等商品上的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011652号商标、第29000326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已在先注册的第1558842号“蒙娜丽莎Monalisa”商标与申请商标基本相同,且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蒸气浴装置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92662号商标、第4392698号商标、第4922989号商标、第13320929号商标、第23492436号商标、第4356344号商标、第29000326A号商标晚于第1558842号商标申请注册,且整体构成与申请商标不完全相同的情况下,暂不判定申请商标指定使在蒸气浴装置等商品上与诸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