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业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535104号“业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9462号

       

      申请人:山东业达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前申请人:业达检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方创意(烟台)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35104号“业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24923号“业达物流及图”商标因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其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注册障碍。
      鉴于上述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