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407029号“ID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114号
申请人:南宁妆颜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07029号“ID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08263号“爱迪丽 ID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在颜料、染料商品上已被撤销,且已生效。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计算机、打印机、文字处理机墨盒;碳粉;打印机墨盒的填充墨水;印刷机和复印机用调色剂盒;复印机用墨(调色剂);印刷油墨;食品色素。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识别为“IDM”,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中,两商标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着色剂、染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碳粉、印刷油墨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