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376063号“Z”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1774号
申请人:广东神马搜索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76063号“Z”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671491号“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495183号“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187927号“中关村广场 PLAZA 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916888号“通信招标 COM TENDERING 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三、四权利状态不稳定。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二、四状态流程信息;申请商标系列商标的档案;在先类似情形商标档案;“凿凿”APP的简介;“凿凿”APP网页资讯搜索信息;“凿凿”APP下载页面信息;其他“凿凿”商标的档案。
经复审查明:一、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驳回通知书决定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三、引证商标三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中被决定继续有效,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其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四、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现处等待撤销复审中,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传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均为字母“Z”,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可由引证商标三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既定与否,对本案审理结论不构成实质性影响,我局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