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351732号“红海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1760号
申请人:张洞宇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51732号“红海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3465号“红海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恳请延期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中被决定继续有效,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其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红海滩”,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