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363015号“红海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1759号
申请人:张洞宇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63015号“红海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3617号“红海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广告;工商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已经被撤销,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撤销决定书;引证商标档案及流程页。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广告;工商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在“广告;工商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服务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