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607993号“家和快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2249号
申请人:心悦家和(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07993号“家和快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24037号“家和”商标、第5204078号“家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现在“建筑施工监督;工程进度查核;建筑;拆除建筑物;商业摊位及商店的建筑;供暖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家和快装”,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室内装潢修理;室内装潢;涂清漆服务;室内外油漆”外的建筑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装潢修理;室内装潢;涂清漆服务;室内外油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室内装潢修理;室内装潢;涂清漆服务;室内外油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