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25516172号“肖博士”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057号
申请人:滨海肖博士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巴比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尚谦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30日对第25516172号“肖博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注册的第14143884号"肖博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主观恶意明显,理应被无效宣告。三、经查询,被申请人大量注册、囤积他人知名品牌或类似品牌,短短6个月时间,已累计申请商标达2350件,明显不是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被申请人恶意抢注的不正当行为理应被遏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
1、被申请人注册商标列表;
2、肖博士天猫旗舰店;
3、肖博士逆变器销量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车辆倒退警报器;挡泥板;运行李推车;雪橇(运载工具);充气外胎(轮胎);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电动运载工具;运载工具底盘;轨道缆车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8月13日。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提出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半导体等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了第25476661号"圣德保罗"商标、第25752104号"鳄鱼宝宝crocobaby"商标、第25539799号"皇家保罗ROYALPAUL"商标、第25757265号"米奇宝"商标、第25823668号"埃斯普利特ESPRIT"商标、第25752365号"马应龙"商标、第25829092号"杰尼伦"商标、第25651991号"强生婴儿Johnson's baby"等共计2400多件商标。前述大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或宣告无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据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虽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同,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半导体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引证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旨在禁止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其中夸大宣传是指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做出超过其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固有程度的表示;欺骗是指夸大宣传的表示所使用的文字、图形等掩盖了申请注册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使得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真相产生错误的认识。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指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具有有害社会道德风尚或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
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名下共计注册申请了2447件商标,涉及9、16、21、18等多个商品类别,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亦申请注册了第25752104号"鳄鱼宝宝crocobaby"商标、第25539799号"皇家保罗ROYALPAUL"商标、第25757265号"米奇宝"商标、第25823668号"埃斯普利特ESPRIT"商标、第25752365号"马应龙"商标、第25829092号"杰尼伦"商标等,前述商标与众多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被申请人既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使用上述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且构成囤积注册商标之行为。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
另,申请人所提其它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