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371813 - 商评字[2020]第0000089581号 - 申请人:丽水市华宜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37181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581号

       

      申请人:丽水市华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718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799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系列商标已经核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原则,恳请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两商标在构成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