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915451号“Lt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580号
申请人:中山市誉伟工艺礼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15451号“Lt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46061号商标、第28460283号商标、第6084814号商标、第6141218号商标、第259921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商标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巨大,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在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普通金属制钥匙圈;金属钥匙链”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金属钥匙链”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普通金属制钥匙圈;金属钥匙链”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4月23日